綜合自券商中國
日前,為規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網信辦等相關部門起草了《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聚焦非法金融產品營銷、虛假和誤導宣傳、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適當性管理缺失、不正當競爭等五方面突出問題,注重發揮各管理部門的工作合力,與現有監管制度有效銜接,從基本原則和資質要求、內容和行為規范、合作行為管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條具體要求。
一、禁止通過互聯網面向不特定對象營銷私募類金融產品
《辦法》提出網絡營銷的基本原則和業務資質要求。明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序良俗、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等基本原則。要求金融機構自行開展或委托互聯網平臺企業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必須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進行。禁止任何機構或個人為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絡營銷。禁止通過互聯網面向不特定對象營銷私募類金融產品。
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社會公序良俗,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個人信息安全,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金融機構應當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除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或授權外,金融機構不得委托其他機構和個人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絡營銷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放貸、非法薦股薦基、虛擬貨幣交易、外匯按金交易等;不得為私募類資產管理產品、非公開發行證券等金融產品開展面向不特定對象的網絡營銷。
二、不得進行騷擾性營銷和嵌套銷售
《意見》明確營銷宣傳內容和行為的具體規范。
要求金融機構對網絡營銷宣傳內容的合法合規性負責,建立審核工作機制。營銷宣傳內容應使用準確、通俗的語言全面披露金融產品的關鍵信息,不含有虛假、欺詐或引人誤解的內容。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時要分區展示各類金融產品,不得進行騷擾性營銷和嵌套銷售。另外,明確精準營銷、直播等新型營銷、組合銷售的基本行為規范。
在審核責任方面,金融機構應當對網絡營銷宣傳內容的合法合規性負責,建立內容審核機制,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要求,有關審核材料應當存檔備查。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應當使用經金融機構審核確定的網絡營銷宣傳內容對金融產品進行宣傳推介,不得擅自變更營銷宣傳內容。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通過直播、自媒體賬號、互聯網群組等新型網絡渠道宣傳推介金融產品的,口徑應與金融機構審核的網絡營銷宣傳內容保持一致。
在內容標準方面,網絡營銷宣傳內容應當與金融產品合同條款保持一致,包含產品名稱、產品提供者和銷售者名稱、產品備案或批復信息、產品期限、功能類型、利率收費、風險提示、限制金融消費者權利和加強金融消費者義務的事項等關鍵信息,不得有重大遺漏。
網絡營銷宣傳內容應當準確、通俗,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正確的投資理念和健康的消費觀。
網絡營銷宣傳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虛假、欺詐或引人誤解的內容;
(二)引用不真實、不準確或未經核實的數據和資料;
(三)明示或暗示資產管理產品保本、承諾收益、限定損失金額或比例;
(四)夸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存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簡單類比;
(五)利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審核或備案為金融產品提供增信保證;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內容。
三、網絡營銷人員應具備相關資質
《意見》要求加強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
明確金融機構與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的業務邊界和管理責任劃分。要求金融機構作為業務主體承擔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責任,與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簽訂書面協議,建立合作互聯網平臺企業準入和退出管理機制。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開展營銷活動,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同時要加強對入駐金融機構的管理,不得與金融機構產生品牌混同,不得違規在網站、APP名稱和商標中使用金融類字樣。
具體來看:
對于存款、貸款、資產管理產品、保險、支付、貴金屬等不同類別、不同風險等級的金融產品,應當分別設立宣傳展示專區。
開展精準營銷,應當遵守適當性管理要求,將金融產品推介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根據金融消費者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開展精準營銷的,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個人特征推送的選項或便捷的拒絕方式。
開展營銷宣傳不得影響他人正常使用互聯網和移動終端。以彈出頁面等形式開展營銷的,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欺騙、誤導用戶點擊金融產品營銷內容。
采用組合方式營銷金融產品,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費者注意,不得將組合銷售金融產品的選項設定為默認或首選。
通過直播、自媒體賬號、互聯網群組等新型網絡渠道營銷金融產品,營銷人員應當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并具備相關金融從業資質。金融機構應當加強事前審核,指定合規人員審看直播或訪問相關自媒體賬號、互聯網群組;加強營銷行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關視頻、音頻、圖文資料以供查驗。
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貸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提供營銷服務,不得在支付頁面中將貸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作為支付選項,以默認開通、一鍵開通等方式銷售貸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
不得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金融機構應當遵守金融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演藝明星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四、未經批準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
在責任劃分上,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的,應當作為業務主體承擔管理責任。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未按約定履行受托義務,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或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于就金融產品與消費者進行互動咨詢、金融消費者適當性測評、銷售合同簽訂、資金劃轉等,不得通過設置各種與貸款規模、利息規模掛鉤的收費機制等方式變相參與金融業務收入分成。
金融機構利用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應當確保業務獨立、技術安全、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恪守信息技術服務本位,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活動,不得借助技術手段幫助合作金融機構規避監管。
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或者利用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應當建立事前評估機制,按照互聯網平臺資質和承擔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從電信業務資質、經營情況、技術實力、服務質量、業務合規和聲譽等方面進行評估。
金融機構應當與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簽訂書面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當包含合作范圍、操作流程、各方權責、消費者權益保護、數據安全、爭議解決、合作事項變更或終止的過渡安排、違約責任等內容。
金融機構應當持續跟蹤評估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的合規性、安全性以及協議履行情況,及時識別、評估、防范因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違約或經營失敗等導致的風險。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的,應當要求其及時整改,情節嚴重的,立即終止合作,并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相關管理部門。
金融機構和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安全措施,保障數據傳輸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其他機構和個人非法破解、截留、存儲有關數據。
金融機構利用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網絡空間經營場所,應當防止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非法破解、截留、存儲客戶信息和業務數據。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為金融機構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應當建立準入管理機制,對入駐金融機構從資質資格、業務合規、社會聲譽等方面進行評估;建立經營行為監測機制,發現非法金融活動,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線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門。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實施歧視性、排他性合作安排,不得阻礙金融消費者通過金融機構渠道查詢、辦理金融業務。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產品提供者名稱或相關標識。金融產品名稱不得使用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名稱、商標的相關字樣,造成金融機構和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的品牌混同。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小程序、自媒體名稱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財”“財富管理”“財富投資管理”“股權眾籌”“貸款”“資產管理”“支付”“清算”“征信”“信用評級”“外匯(匯兌、結售匯、貨幣兌換)”等金融相關字樣或者內容,應當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或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注冊和使用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財”“財富管理”“財富投資管理”“股權眾籌”“貸款”“資產管理”“支付”“清算”“征信”“信用評級”“外匯(匯兌、結售匯、貨幣兌換)”等金融相關字樣或者內容的商標,應當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或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